如果不含子法附件的話,今天是本系列文章中,介紹資安法的最後一篇,法規名稱為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》,條文主要為明訂出分級的標準,而十個附件中則為各級別的應辦事項、防護基準等,接下來的幾天將會就各附件內容進行說明。
依照第二條規定,公務機關、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安責任等級,由高到低分為 A~E 共五個級別;同時第九條規定,若同時符合多個級別的條件,則以符合條件的最高等級認定。
根據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,分級的標準如下:
僅維運自行或委外開發的資通系統,且該資通系統具有權限區分與管理功能。
自行辦理資通業務,沒有維運任何資通系統。
依照第三條規定,公務機關皆需要每兩年評估自身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,並送主管機關(行政院),但方式有些不同:
【核定?備查?】
依照《地方制度法》第二條規定,「核定」為上級機關就下級機關陳報事項進行審查,並做成「核定」或「不予核定」的決定,在尚未核定前,不具備任何法定效力;「備查」則為下級機關之間,可以自行決定的業務,僅為通知上級機關,上級機關無權審查或做出任何決定。
依照第十一條規定,完成資安責任等級後,需要辦理以下事項: